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1.非持牌機構、互聯網平臺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投資理財業務,發售理財產品籌集資金。
2.未經批準,銷售、宣傳“保本保息”“低風險、高收益”的理財產品籌集資金,收益率明顯高于社會平均收益水平。
3.未經批準,打著“銀行”“保險”旗號,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或從事其他不法活動。
4.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名義,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5.以“虛擬任務”“加盟積分”“消費返利”等為幌子,無商品、無實體依托,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6.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產業為名義,承諾返本付息,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7.以私募基金為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8.以“金融互助”“保險互助”等名義,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9.其他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放貸的主要表現形式:
1.年利率(含各種變相利息及費用)超過36%的民間借貸活動。
2.具有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等特征的“現金貸”活動。
3.采取虛假宣傳、降低貸款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準等不合規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或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的“校園貸”活動。
4.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活動。
5.利用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的。
6.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
7.利用黑惡勢力開展或協助開展放貸業務的。
8.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的。
9.其他非法放貸行為。
金融詐騙的主要表現形式:
1.貸款領域。使用虛假抵質押物或超出抵質押物價值騙取貸款;使用虛假的批準立項文件、營業執照、財務報告、擔保書、權屬證明、債權憑證等證明文件騙取貸款;假借他人或單位名義騙取貸款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貸款。
2.票據領域。偽造、變造票據;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虛構貿易背景、偽造材料開票。
3.信用證領域。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使用過期、已掛失等無效的信用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出具信用證。
4.信用卡領域。使用偽造、已作廢的信用卡或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盜刷信用卡;信用卡惡意套現;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透支款項。
5.保險金詐騙領域。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或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特別是職業化、團伙化的保險欺詐犯罪,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進行欺詐的惡性犯罪。
6.印制銷售假冒保險公司保單、銷售已作廢保單,偽造或銷售假保險單證的。
7.其他金融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