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密集發聲部署,強化金融業務持牌經營。多地方銀保監局也將此納入2022年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重點。《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未來,相關部門將落實功能監管,持續嚴打跨境非法金融活動,研究各類金融機構的跨區域展業以及對其的監管問題。
專家表示,“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干擾了我國市場正常金融秩序,滋生金融風險隱患,也會對參與的具體客戶帶來資金和信息危險。強化金融持牌監管,要繼續完善金融業務監管規則,補齊以地方金融業務具體展業規則為代表的制度短板,明確持牌的邊界和內容,特別是對于市場有真實需求的創新業務,要科學進行規范,做到發展和治理相統一。
監管密集發聲 強化金融持牌經營
近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密集發聲部署,強化金融業牌照監管。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近日撰文指出,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他指出,金融牌照有國界;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部分金融產品或服務僅能面向特定對象提供,數字環境下也要堅決落實,不能全網無差別銷售。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九部門日前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健全完善規則制度方面,強調完善金融領域監管規則體系,堅持金融活動全部納入金融監管,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2022年銀保監會工作會議表示,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規則,嚴厲打擊“無照駕駛”行為。
多地銀保監局也將此納入2022年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重點。深圳銀保監局指出,嚴厲打擊金融市場“無照駕駛”“有證違章”行為。青海銀保監局也表示,堅持金融業務持牌經營規則,嚴厲查處“無照駕駛”行為。
“金融是現代經濟體系運轉的樞紐,也因此而成為特許經營行業,持牌既是其經營活動開展的基本原則,又是政府對其進行行政監管的重要抓手,不管現在還是未來,這一方向將持續強化。”中國政法大學法治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車寧表示,具體說來,一方面在管理部門和業務領域,不論是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以及其他相關機構,不論是傳統金融業務還是受互聯網、平臺經濟影響的新興領域,持牌經營的管理原則都將持續得到貫徹;另一方面從時間上看,不論是風險處置的爬坡階段,還是監管規則的完善時期,不論個案還是一般,“無照駕駛”都會受到嚴厲打擊。
劍指跨境、跨區域非法金融業務
業內指出,當前金融“無照駕駛”的問題主要在跨境和跨區域金融業務領域,這些非法金融活動干擾了我國市場正常金融秩序,滋生了金融風險隱患。
車寧表示,當前“無照駕駛”主要發生在非法跨境金融活動領域,主要涉及利用境外而非我國監管當局頒發的牌照甚至沒有牌照,向我國境內客戶非法提供銀行賬戶、支付服務、證券投資、保險銷售、數字貨幣等產品。另外在地方金融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貸相關領域,還存在一些超范圍經營的情況。這些活動不但干擾了我國市場正常金融秩序,滋生金融風險隱患,也會給參與的具體客戶帶來資金和信息危險。
孫天琦指出,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金融領域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大背景下,互聯網平臺或技術對于增強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獲客能力,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提升金融服務的便利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這個過程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些境外機構向境內主體跨境開展境內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一些境外持牌機構未獲得境內相關牌照,借助互聯網面向境內主體提供金融服務。
例如,在一些境外銀行網站上,境內個人通過互聯網提交開戶信息就直接開戶(中間無見證環節)。隨后,境內個人編造“旅游”等虛假名目,將境內資金匯至境外個人同名賬戶(大多受到境外銀行境內合作者的“匯款”指導);一些境外保險機構通過數字平臺,借助線下變相的、實質性的商業存在,在未獲我國準入的情況下跨境招攬生意,銷售投資類保險產品。
相關監管規則完善中
事實上,針對金融“無照駕駛”問題,一系列監管措施已經落地。其中,針對跨區域展業,2020年后,銀保監會相繼發布規則,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2021年1月,銀保監會、人民銀行下發通知,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存量業務到期后自然結清。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異地存款也被禁止。之后,金融管理部門要求地方法人銀行不得以各種方式開辦異地存款,相關商業銀行自營平臺的跨區域存款也被禁止。
孫天琦表示,數字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技術上可以實現跨區域展業。未來,需要研究探討各類金融機構的跨區域展業以及對其的監管問題。他指出,數字經濟條件下,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群邊界的實現,需要監管部門下功夫。功能監管要落地,不能說“牌照不是我發的,不歸我管”,人在“陣地”在。打擊互聯網平臺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打早”“打小”。對于違法違規、非法金融活動必須重罰,嚴格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車寧表示,強化金融持牌監管,首先要繼續完善金融業務監管規則,補齊以地方金融業務具體展業規則為代表的制度短板,明確持牌的邊界和內容,特別是對于市場有真實需求的創新業務,要科學進行規范,做到發展和治理的統一。在此基礎上持續加強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國內金融監管機構和境外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協調,加大對“無照駕駛”和超范圍經營的治理,固化工作機制,避免形成監管“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