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詢問:我經營一家門店,租賃了一套毛坯房。租賃時,經出租人同意后進行了裝修,租期為3年。簽訂租賃合同時,還專門提到,如果租賃期間承租方違約,賠付一個月租金違約金,承租方要留下所有裝修配置。我當時理解的裝修配置,就是插座、門鎖、開關面板等不太好拆走的裝修物品,但并未在合同里詳細注明。前段時間,因經營需要,我想換個地方,因未到租賃期,按照合同要求,我作為違約方,就打算賠付違約金,并留下所有裝修配置,只把空調、熱水器等家電,以及辦公桌椅等家具帶走。可出租人卻不同意,認為這些大家電、家具也屬于裝修配置,還說要上法院起訴。我想問一下,大家電、家具算是裝修配置嗎?
律師聲音:河北瀛檀律師事務所律師米京濤介紹,《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米律師表示,“裝修配置”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的一整套施工和設計方案,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且與房屋具有某種程度的不可分割性。“裝修配置”難以擴大解釋到包含可分離的家具和家電。而諸如開關面板等與裝修無法分離的設備,應當解釋為“裝修配置”。
另外,從交易習慣的角度看,租戶在退租時可以帶走自行添置的家具、家電等可以與房屋裝修分離的設施設備。
米律師提醒,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出于各種需要,承租人通常會對租賃的房屋進行一定程度的裝修改造,但在裝修前,承租人一定要與出租人進行充分有效溝通,并在租賃合同中充分體現雙方的意思表示,如明確裝飾裝修的范圍、種類、數量等,并約定房屋租賃關系結束時裝飾裝修物的歸屬或者折價問題,避免產生糾紛。(邢臺新聞傳媒中心記者
張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