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籍明泉)日前,市政府辦印發《邢臺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體系,推動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目標。
《辦法》適用于市中心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供應和監督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租金價格應依據政府發布的參考價格確定,原則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為籌集到更多保障性租賃房源,《辦法》明確主要通過新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存量盤活三種方式籌集,對面積也進行了嚴格限制。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已建成或者已立項的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管理的,建筑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水、電、氣、暖、路、信等城市基礎設施要配套齊全,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確保住房品質。
《辦法》從土地、財稅、金融等多方面明確支持政策,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將產業園區內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鼓勵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同時,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
此外,《辦法》還對住房租賃進行了規范,要求加強監督管理。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變相福利分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間,發生住房未納入信息平臺管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以租代售”、未按要求執行優惠租金標準或租期等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