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扶梯上不慎摔倒,能否向超市主張賠償?
以案說法
【案件介紹】
張女士去某超市購買日用品,在搭乘扶梯上行過程中因年紀較大不慎摔倒,電梯附近保安發現張女士摔倒后,未阻止其他顧客使用扶梯,也未按下緊急制動按鈕,而是迅速前往超市工作臺向經理進行報告。超市工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對扶梯進行了關停。張女士受傷,花費醫療費用兩萬余元。對于此次事故導致的醫療費用,張女士能否向超市主張賠償?
【律師說法】(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馮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法定義務,要求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本案中,張女士在搭乘扶梯時,扶梯正常運行,張女士摔倒并非因扶梯運行造成,但在張女士摔倒后,超市作為經營管理者未及時疏散顧客關停扶梯,對張女士進行救助,導致摔倒的張女士被運送至扶梯頂部時電梯仍在運行,未盡到相關警示及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張女士對于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可要求超市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此也提醒超市、賓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要注意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障進入場所的人群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否則應當就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孫建偉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