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情形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本報訊(記者籍明泉 通訊員王子碩)日前,新版《邢臺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施行,2021版《辦法》停止使用。
在2021版《辦法》的基礎上,新版《辦法》著重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刪減行政處罰事項條款等方面進行了調整,進一步優化了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體制,加大監管力度,明晰安全維護主體責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助力打造宜居宜業宜游的現代化城市。
《辦法》明確了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禁設情形,并對光電等形式戶外廣告的設置要求進行專門規范。記者查閱《辦法》了解到,有4種情形明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其他不宜設置戶外廣告及招牌的區域或者載體。
在審批備案方面,《辦法》規定了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要求、申請材料、審批程序,明確了市、區兩級的許可分工。其中,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實行審批制,設置期限為3年;非大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向市、區負責備案職能的部門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設置人的維護管理主體責任。設置人應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及招牌的整潔、完好、美觀。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具有夜間照明功能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缺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